分公司经理超越权签订合同,总公司要担责任
时间:2023-03-21 11:32:15 42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般来说总公司要承担责任的,因为公司正式聘任的分公司经理,是分公司的法定负责人,其依法对外享有分公司的代表权,享有管理分公司、代表分公司对外签约的权利。但是如果公司能提供证据证明对方签订合同之前已知道公司的限制分公司经理权力的内部规定,且对分公司经理的越权行为很清楚,总公司免除责任。

一、开封分公司可以有其他股东吗

分公司是没有股东的,只有总公司才设有股东。作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总公司的从属机构,没有独立的名称和产业,并且由总公司对分公司债权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分公司就不可能存在股东。

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分公司能当股东吗?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总公司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根据我国《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股东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等事项承担责任,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所以不能独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其不能成为股东。

三、有法定代表人的公司是否有法人资格呢

分公司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所以分公司通常情况下只有负责人,在分公司违规运营的情况下,分公司的负责人和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要对直接追责。但是子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我们通常所说的分公司法人代表其实就是分公司负责人,在分工公司的营业执照上来看说负责人跟总公司的法人代表可以是一个人。

因此,分公司没有法定代表人,只有负责人,分公司与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是同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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