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一条《公司章程》对总公司董事长是否可以担任分公司总经理没有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的名称、住所;(二)公司的经营范围;(三)公司的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出资方式,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组织机构、产生方式、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分公司有债务的,能否要求总公司清偿?分公司无力偿还债务的,由总公司清偿剩余债务。由于分公司是由总行自行设立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分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由总行负责,分公司的债务应当按照下列步骤清偿:,分公司的财产应该用来还债。分公司虽不具备法人资格,但由总行依法设立,取得营业执照。有一定的组织和财产,需要对自己的债务承担责任
则分公司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的,由总公司清偿。分公司的财产也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分公司在物业管理范围内的责任实际上是总公司的责任。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分公司列为被告的,总行应当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只要得到总行的授权或认可,分公司管理的财产足以承担民事责任,只有债权数额巨大或数额较大时,总行才不需要列为共同被告,公司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民事责任,或者纠纷复杂,超出分公司管辖范围,需要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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