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年初,张某以某知名装修公司名义与业主万某签订了装修合同,合同上盖有公司公章,万某支付了1.5万余元的工程全款,但装修却未按期完成,且工程质量存在诸多问题,张某最后竟直接带装修队撤离现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装修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判决公司退还万某多收取的装修款近9000元,并承担3000元的违约金。一审宣判后,公司不服提起了上诉。公司辩称项目经理张某与万某签订合同时早已从公司离职,张某签订合同的行为是其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后经承办法官多次调解,该案最终以公司向万某退还工程余款8000元。
■法官说法
公司应为其过失买单
审理此案的法官庭后表示,虽然项目经理张某早已离职,但公司在保管公章、收回空白合同等管理上存在过失。张某与万某签订合同时,是以公司名义签订,他持有盖有公章的公司空白装修合同书致使万某有正当理由相信张某有公司合法授权,才与他订立合同。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该代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是有效代理行为,应由装修公司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法官提醒市民在签订装修合同时应前往装修公司的住所地签订合同。此外,付款方式不要约定一次性提前支付工程款,付款时间应当与施工进度基本同步,避免装修队收到全款、在未完工的情况提前离场,损害业主权益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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