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2013年7月通过面试后,李某被高唐一家乳品公司录用。双方于2014年4月15日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按月发放,月基本工资1200元+计件工资,月平均工资2600元,并按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于市场影响,管理不善,公司决定停产两个月,公司贷款分配后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期间,李某多次到相关用人单位,但因年龄、技术单一等原因,均被拒。出于无奈,李某只好在家等着。6月16日,李某按照公司要求照常上班。在家等候期间是否支付生活费存在争议。李某认为:公司暂时停产,自己找不到合适的工作,是公司原因,应该支付生活费。但公司认为:公司暂时停产受市场影响,生产经营困难。而且,李先生在此期间没有为公司创造利润,应视为暂停履行劳动合同,公司无需支付生活费。双方谈判失败。李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停工期间的生活费
[仲裁]
仲裁员组织双方进行了两次协商,耐心细致地讲解了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第三十一条规定:“非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停业,企业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停工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停产、停业的,企业应当视劳动者为提供正常劳动,支付该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工资支付期限超过一个月,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新约定的标准支付,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不安排劳动者工作,劳动者不在其他单位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0%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最后,双方达成协议,并签署了调解协议。某乳品公司承诺一个月内支付李先生3440元基本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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