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情形。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经证明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依法予以辞退)。但是,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并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在试用期内,如果证明员工不符合雇佣条件,将不支付经济补偿。
(2)严重违反雇主的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单位完成工作任务的,(五)有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向劳动者支付额外一个月的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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