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目前国内外实施的股权激励方案中,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有以下几种:
1、股票期权
(1)股票期权是一种选择权,是允许激励对象在未来条件成熟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的权利。
(2)公司事先授予激励对象的是股票期权,公司事先设定了激励对象可以购买本公司股票的条件(通常称为行权条件),只有行权条件成就时激励对象才有权购买本公司股票(即行权),把期权变为实在的股权。
行权条件一般就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公司方面的:如公司要达到的预定的业绩;二是等待期方面的:授予期权后需要等待的时间(等待期一般为2-4年);三是激励对象自身方面的:如通过考核且并没有违法违规事件等。
(3)行权条件成熟后,激励对象有选择行权或不行权的自由。激励对象获得的收益体现在授予股票期权时确定的行权价和行权之后股票市场价之间的差额。如果股票市场价高于行权价,并且对公司股票有信心,那么激励对象会选择行权,反之,激励对象也可以选择放弃行权,股票期权则作废。
2、虚拟股票
(1)虚拟股票是指公司采用发行股票的方式,将公司的净资产分割成若干相同价值的股份,而形成的一种账面上的股票。和分红权类似,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是一种股票的收益权,而非真实的股票。激励对象可以据此享受一定数量的分红权和股价升值收益,但是其没有所有权、表决权,不能转让和出售,在离开企业时自动失效。
(2)虚拟股票一方面能够使公司员工更直接地享受企业发展带来的利益,另一方面不会改变公司的总资本和所有权结构,在政策法规上所受到的局限性比较小。举例说明一下,对于一家未上市的创业型公司而言,没有市场上公开发行的流通股票,对核心骨干人员可以用期权来进行激励,非核心人员可以选择虚拟股票激励,假设公司年初估值为1亿元,为员工甲配置1万元的虚拟股票,若当年公司成功融资,融资估值为5亿元,则在次年初给员工甲发放1万元*(5亿元/1亿元)-1万元=4万元的现金分红,与年终奖合并计税。若公司当年未成功融资,或者融资估值并未发生变化,则不发放分红。这样对创业型公司而言也减少了现金压力。
3、限制性股票
公司预先设定了公司要达到的业绩目标,当业绩目标达到后公司则将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无偿赠与或低价售与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不能任意抛售,而是有一定的限制:
一是禁售期的限制。即在禁售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不能抛售。禁售期根据激励对象的不同设定不同的期限。如对公司董事、经理的限制规定的禁售期限长于一般激励对象。
二是解锁条件和解锁期的限制。当达到既定业绩目标后激励对象的股票可以解锁,即可以上市交易。解锁一般是分期进行的。
4、账面价值增值权
(1)账面价值增值权具体分为购买型和虚拟型两种。购买型是指在一开始激励对象按每股净资产值购买一定数量的股份,在后期再按每股净资产期末值回售给公司。虚拟型是指激励对象在初期不需支出资金,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名义股份,在后期根据公司每股净资产的增量和名义股份的数量来计算激励对象的收益。
(2)实施账面价值增值权的好处是激励效果不受外界资本市场异常波动的影响,激励对象无需现金付出;但缺点是采用这种方式要求企业财务状况较好,现金流量充足。
一、股权激励的优势
股权激励制度作为一种中长期的激励制度,有着绩效奖励等传统激励手法难以达到的效果。无论是对内激励企业员工,还是对外激励上下游,科学合理的股权激励制度,都能为企业释放股权核能。具体来说,股权激励的优势如下:
(1)吸引、激励和留住人才;
(2)绑定老板和员工的利益,整合上下游,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共同发展;
(3)解决股东和高管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所带来的潜在问题;
(4)让公司的发展目标成为员工的个人发展目标,推动企业全速发展;
(5)对一些创业期的公司来说,前期现金流压力较大,通过股权激励给予员工未来收益的预期,从而减少现金流的支出。
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股权激励时,创始人需要以出让股权为代价,如若比例安排不当,控制权便会受到威胁。实行股权激励要达到的理想状态是:
(1)合理、公平的给出股权,人才得到有效激励;
(2)创始人的控制权不会受到威胁。
二、股权激励的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实行股权激励的,适用本办法;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实行股权激励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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