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描述了不能成为激励对象的限制条件,包括持有上市公司5%或更多股份的股东或其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以及最近12个月内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内容为不能成为激励对象的限制条件:
1.单独或总计持有上市公司5%或更多股份的股东或其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不能成为激励对象。
2.如果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或子女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或更多股份,那么该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都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下列人员也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不 得 成 为 激 励 对 象 的 情 形
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有五种,分别是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公职的、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以及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这些情形都会影响公务员的激励,使得他们不能获得相应的奖励和表彰。
以被开除公职为例,根据《公务员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被开除公职的公务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这是因为在开除公职后,公务员的职位已被取消,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因此不能享受公务员的激励政策。
另外,《公务员法》第三十三条还规定,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公务员也不得成为激励对象。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是指在公务员考试、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等环节中,因失信行为被相关部门采取惩戒措施的人员。
综上所述,被开除公职和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公务员均不得成为激励对象。这是为了保证公务员队伍的纪律和公平,防止不当奖励和表彰制度的滥用。
这段话阐述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中不能成为激励对象的限制条件。这些限制条件包括单独或总计持有上市公司5%或更多股份的股东或其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不能成为激励对象,以及被开除公职或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公务员均不得成为激励对象。这些限制条件的目的是保证公务员队伍的纪律和公平,防止不当奖励和表彰制度的滥用。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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