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一家化工企业改制后,职工姜某一直未上班,企业也没有给他发工资,可8年来姜某的档案仍挂靠在改制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认定,企业是否应为姜某补缴养老保险,劳动仲裁部门对此做出了肯定的裁定。
2000年3月,姜某被连云港一家化工厂招为集体所有制工人。2003年2月,工厂进行了改制,并更名为连云港某化工有限公司。2003年以后,姜某就一直没有正常上班,企业也没有为其缴纳养老保险。2010年10月,企业通知姜某,要解除与姜某的劳动关系。姜某遂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请,要求企业为其补缴2003年至2010年的养老保险。劳动仲裁部门接到申请后,调查认为企业没有提供改制前原单位与姜某解除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据,并且企业保管姜某的档案至2010年10月,应认定企业与姜某的劳动关系是存在的,裁定企业应为姜某补缴养老保险。化工厂不服,向连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姜某的劳动关系。
在诉前调解阶段,法官指出劳动仲裁部门的仲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企业一直没有为姜某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但并不能否认当事人双方存在着劳动关系,虽然姜某没有在企业领取报酬,但按照我国《劳动法》相关规定及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企业应为姜某补缴养老保险费。最终,化工厂同意为姜某补缴了2003年至2010年10月期间的基本养老。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主要区别
区别1
实施目的不同。社会保险是为社会成员提供必要时的基本保障,不以盈利为目的;商业保险则是保险公司的商业化运作,以利润为目的;
区别2
实施方式不同。社会保险是根据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商业保险是遵循契约自由原则,由企业和个人自愿投保;
区别3
实施主体和对象不同。社会保险由国家成立的专门性机构进行基金的筹集、管理及发放,其对象是法定范围内的社会成员;商业保险是保险公司来经营管理的,被保险人可以是符合承保条件的任何人;
区别4
保障水平不同。社会保险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障是最基本的,其水平高于社会贫困线,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50%,保障程度较低;商业保险提供的保障水平完全取决于保险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和投保人所缴保费的多少,只要符合投保条件并有一定的缴费能力,被保险人可以获得高水平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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