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重复保险
时间:2023-04-23 08:23:09 22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重复保险是保险领域中的常见现象。我国《保险法》第41条就重复保险作了原则性规定。该规定存在不完善之处,在保险实务中容易引起争议,不利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和实现保险人之间责任公

平。本文拟从保险法律角度,探讨重复保险的法律界定、构成要件、种类及其认定、保险人责任分担等方面,从而为完善我国《保险法》关于重复保险的规定进行理论建构。

一、重复保险的界定及其构成要件

(一)重复保险的界定

重复保险(dobleinsrance)又称为复保险,其具体内涵在学理和立法例方面有不同的界定。有的将重复保险界定为: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数个保险人分别订立数个保险合同的行为,且各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总和超出保险标的价额。采取这种内涵的立法例国家有德国、法国、日本和韩国等。有的将重复保险界定为:要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数保险人分别订立数个保险契约,而该数个保险契约,均须于同一保险期间内发生效力而言。[1](P48)《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41条第3款规定: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但是,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改草案)》第41条第4款将重复保险界定为: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上述对重复保险界定的主要区别体现为:各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总和是否超出保险标的价值。由于立法例规定重复保险的目的,在于合理分担各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而不论各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之和是否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将重复保险限定于超额的重复保险,并没有多少实益。[2](P188-189)

此外,关于重复保险是否要求保险利益同一,也存在疑问,本文认为同一保险利益不是重复保险的一般构成要件,具体理由将在构成要件部分进行论述。

英美法将重复保险界定为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就同一被保险人的同一财产或利益的相同风险分别进行保险的情况。[3](P439)该界定突出了被保险人同一,具有合理性,因为重复保险的目的之一是防止被保险人获取超过保险价值的利益;但该界定的不足之处是没有突出保险期间的重叠。

因此,本文将重复保险界定为: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为同一被保险人利益,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该数份保险合同均于重叠保险期间内发生法律效力的保险。

(二)重复保险的构成要件

根据本文对重复保险的界定,其构成要件如下。

1.保险责任期间具有重叠性

重复保险责任期间的重叠性包括全部重叠和部分重叠。全部重叠,是指保险责任的起讫时间完全相同,亦称同时复保险。部分重叠,是指保险责任的起讫时间非完全相同,但存在部分相同,亦称异时复保险。不过保险期间之始期及终期,并不以绝对相同为必要,只期间有一段重复,则在其重复期间内,仍为复保险契约。[4](P48)所谓同一期间,不必数个保险契约之始期与终期,完全相同,只须其一部分的期间,立于交叉关系,而发生共利之利害者,即成为复保险。[5](P115)此外,有教材认为这里的期间是指数个保险合同的生效期间[6](P256),本文认为这里的期间应指保险责任期间。因为保险合同的生效期间并不一定与保险责任期间完全一致,有时保险合同已生效,但保险责任期间未开始,因此,该期间应该指保险责任期间,而非保险合同生效期间。

2.被保险人、保险标的同一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①。通说认为,重复保险要求投保人订立的若干保险合同,必须针对共同保险标的的同一保险利益②,至于投保人是否相同在所不问。那么,投保人针对同一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利益投保,是否构成重复保险,不无疑问。为解决该疑问,首先需要分析保险利益的主体。

保险利益为英国海商法学者首创,其内涵经历了一般性保险利益学说、技术性保险利益学说、经济性保险利益学说的演变[7](P51-53),人们对保险利益主体的理解也是渐进的。传统观念认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是保险利益主体,在保险合同效力存续期间内或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是保险利益主体。现代保险理论和实务普遍认为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是否是保险利益主体并不重要,关键是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是保险利益主体。在财产保险中,只有被保险人有权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填补损害,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并无实际意义[8](P31),被保险人是保险利益的当然承受者。

重复保险制度的重要目的之一是防止保险利益的承受者,即被保险人获取不当利益,因此,重复保险的要件之一是被保险人相同。投保人针对同一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利益投保,通常情况下,不构成重复保险,但是,若该保险利益存在权利混同或者吸收,构成重复保险[9](P103)。因此,保险利益是否同一,不是重复保险的一般构成要件之一,而同一保险标的则是重复保险的构成要件之一。来

全文2.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7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扩展阅读
  • 复保险
    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于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事故,本同一保险利益,在同一保险期内向不同的数个保险人分别订立数个保险期间相同的合同的保险。 复保险的成立,通常以将复保险情况通知各保险人为条件,如故意不通知或欲谋不当得利,则复保险合同无效。财产复...
    更新时间:2024-01-19 11:45:11
查看复保险相关全部词条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复保险 最新知识
针对论重复保险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论重复保险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