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就我国因配偶一方婚外恋导致离婚的现状作了实证分析,论述了离婚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构建,主张尽快建立离婚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充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及其婚姻家庭权利。关键字:离婚婚外恋,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我国改革开放以来,
摘要:本文就我国因配偶一方婚外恋导致离婚的现状作了实证分析,论述了离婚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构建,主张尽快建立离婚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充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及其婚姻家庭权利。关键字:离婚婚外恋,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基于积极、消极或中性的原因,全国离婚的绝对数字已由改革开放之初1979年的31万件,逐年以数万递增至1999年的120.15万件[1].其中因配偶一方与第三者长期通奸、姘居甚至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而导致夫妻离婚的现象日益突出。婚外恋者在追求自身快乐效果的同时,是以冷漠地践踏配偶的快乐为沉重代价的。而我国目前的法律对此现象的惩戒作用十分微弱,如果当事人未达到重婚罪的程度往往逍遥法外。由于我国目前的财产登记制度和所得税纳税制度极不完善,而且大多数夫妻又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可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判决原则缺乏缜密的操作性。因此,有必要从法律层面上,加强、完善对保障离婚自由和追究过错方民事责任的必要调控手段。一、对因婚外恋导致离婚现状的实证研究为了呼唤扶善抑恶、惩罚过错方的法律出台,切实有效地依法保护离婚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2000年6月至8月,我们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庭1998年和1999年审结的涉及婚外恋离婚案卷进行了全面的调查、统计和分析。首先,我们设计了有关婚外恋离婚案件的调查统计表格;第二个步骤,我们查阅了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1998、1999年度审结的全部上诉离婚案卷,在1998年审结且最终离婚的528件的案卷中,筛选出涉及婚外恋的案卷共51件,此类离婚案占当年离婚总数的9.66%;在1999年审结的且最终离婚570件的案卷中,筛选出涉及婚外恋的案卷共73件,此类离婚案占当年离婚总数的12.8%.第三步骤,对上述涉及婚外恋的74件上诉离婚案卷,我们采取了全体抽样调查的方式,根据每本案卷填写了调查统计表格,并进行了统计和分析;第四步骤,我们对样本中的个案进行了非随机抽样,与某些无过错方当事人约定见面、访谈,了解他们因配偶外遇导致家庭破裂所受的精神损害程度。我们的最终目的是期望能够为国家立法机关修订《婚姻家庭法》,救济离婚无过错方提供参考数据和启示。在此过程中,我们力求突出真实性、新颖性、实用性和时代性的特征。现将我们对北京市涉及婚外恋离婚争纷的宏观统计与特点剖析如下:(一)根据婚外恋情节的性质来划分,我们可以看出婚外恋性质越严重,其比例数字越呈下降的趋势。在讨论一个可能产生理解歧义的概念时,我们有必要对婚外恋给予一个可操作的定义:婚外恋是指一个人与配偶以外的异性从事某些性活动,包括:拥抱、接吻、直接的身体抚摸、做爱。我们又具体将婚外恋行为分为四个层次,一是关系暧昧(根据各种迹象发现配偶有第三者,但越轨的程度不详);二是通奸(配偶有临时、隐蔽婚外性关系);三是姘居(配偶与他人过着隐蔽同居生活)四是重婚(配偶公开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领取结婚证)。根据当事人的起诉书或上诉书的指控,在1998年涉及婚外恋的51件离婚案件中,属于一方与他人关系暧昧的的29件,占1998年婚外恋离婚案总数的56.9%;属于一方与他人通奸的14件,占年婚外恋离婚总数的27.4%;属于一方与他人姘居的8件,占当年婚外恋离婚总数的15.7%;属于一方与他人重婚的0件。在1999年涉及婚外恋的73件离婚案件中,属于一方与他人关系暧昧的50件,占1999年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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