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班费的举证责任分配中,考虑到用人单位一般掌握劳动者具体工作时间的证据,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关事实的举证责任。但是,让用人单位一方承担举证对自己不利的事实显然是不合理的。与此同时,许多劳动者主张加班的事实时间跨度较长,如果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证据,对用人单位来说太不利了。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劳动争议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加班费的举证责任: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对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的证据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也就是说,与劳动仲裁纠纷有关的证据由用人单位管理,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加班费可追讨几年
劳动者可在劳动仲裁中依法申请整个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所有的未付加班费,只能追溯两年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之规定,并结合你介绍的情况来看,加班费属劳动报酬的一种,如用人单位未书面通知拒付加班费,劳动者可在劳动仲裁中依法申请整个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所有的未付加班费,只能追溯两年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追讨加班费的,应在劳动关系终止后的一年内提出仲裁。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之规定,追讨加班费的,应在劳动关系终止后的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可申请包括整个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内所有的未付加班费,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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