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律师:
今年1月15日,我和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月薪是1500元,但加班工资没有约定。不过,公司经常加班,加班费在年底结算。请问:一次性结算加班费合法吗?如果是违法的,该如何追回
朱先生:首先,一年结算一次加班费是违法的《劳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每月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原劳动部劳动部发〔1995〕309号文件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照本法规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补贴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公司称,“一年内一次性结算加班工资”的承诺规定为一项制度,实质上是故意扣发、拖欠职工工资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法》《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贪污、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赔偿。”,要注意:一是要了解加班工资标准《劳动法》对安排加班后的工资报酬规定了三种条件:一是将工作时间延长到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一是安排休息日工作,不安排补休;三是安排法定节假日工作,分别支付不低于加班工资的150%、200%和300%。二是要注意加班费是否计入月工资。第三,应当指出,申请仲裁的期限是60天。自当月工资支付之日起60天内申请仲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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