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11年10月,年过60岁的我来到大庆辖区一个体配货站从事货车司机工作,双方未签订用工协议,只是口头约定月薪为1200元。2014年5月8日,我站在自己驾驶的货车上接货,一个装布的大包砸到我身上,导致我从车上掉下摔伤,后经诊断为右肱骨内髁粉碎骨折、右侧第8肋骨骨折、头外伤。住院71天,花医疗费共计11500元,其中老板支付了11000元,并在我出院后又补偿我6000元。当时感觉赔偿太少,故我没有与其达成一次性结案协议,相反还单方申请法医鉴定,结论:构成九级伤残,医疗终结时间为4个月,伤后需壹人护理8周。为此,我要求老板赔偿我九万余元,但遭到对方拒绝,其告知我与他是劳动关系,应先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因为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现在我对这些程序不太明白,请问我是否应当先进行工伤认定来维护自己权益?
大庆侯某
答:根据你所说的情况来看,配货站雇佣你从事货车司机,你是在老板的指示、监督下,以自身的技能为对方提供劳务,由其每月向你支付固定工资,你们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老板也未给你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因此你们双方无从属性、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各自独立、地位平等,且你到该站工作时已年满60周岁,故你们形成的是劳务关系。你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要求老板按照雇主责任承担赔偿义务的请求是有法律依据的,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故老板辩解和你是劳动关系,要求你先进行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的理由不能成立。你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而不必按照对方辩解的方式来维护权利。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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