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宜春市xx区xx乡农民工彭xx特意赶到xx区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区仲裁委员会赠送了一面伸张正义、扶弱助残的锦旗,以感谢仲裁委员会帮他维护合法权益、使他获得23.6万元补偿费的恩情。
2007年11月初,彭xx到xx区一石材厂务工。12月14日上午,彭在工作时不慎被石块压伤上肢,之后被送往宜春市中医院抢救;因伤势严重,遂从该院转至南昌xx医院治疗,迫不得已将肘部以下的部门截除。石材厂为彭支付了医疗费用,并为彭安装了价值5万元的假肢。2008年2月,彭xx向xx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受理后认定其为工伤;4月份,经宜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彭为三级伤残。期间,彭xx就伤残补偿金和后续假肢安装费用等问题多次与厂方协商,但没有达成协议。于是,彭就此事上诉至xx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xx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经过调查了解,先是依法向厂方下达了同意申诉人安装假肢的决定,然后召集双方当事人就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护理费、辅助器费用等问题,依法据理进行协商调解。最后,厂方同意支付彭xx一次性伤残补偿金和相关工伤待遇、假肢安装及维修费等共计23.6万元。11月20日,厂方在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下达劳动仲裁决定的当日,支付了彭伤残补助金等费用13.6万元;余下的10万元,将于2008年12月付清,从而使彭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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