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红香是一名37岁的家政女工,去年11月,她独自在雇主家中时,被雇主养的藏獒咬伤四肢,住院49天。让她感激万分的是,出院后工作生活都没有保障的她得到了NGO组织打工妹之家的援助,在维权律师范晓红的帮助下,法院判决雇主支付给赵红香残疾赔偿费、精神损失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近7万元。
前几天,赵红香终于拿到了雇主支付的第一笔赔偿金。
范晓红律师告诉记者,这样的案子不是第一例。除了工伤之外,家政工还会遇到工资拖欠、就业服务纠纷和人身权利伤害等问题,生存状况堪忧。
然而,另一方面,由于家政工不尽责任导致雇主利益受损的案例也有很多。2007年2月7日,两岁的小孩嘟嘟因保姆疏于照顾,从沙发上跌落下来,抢救无效死亡。2007年11月,法院终审判决,保姆所在单位——北京富平家政服务中心赔偿幼女父母47万元。
保姆的劳动权益谁来管
近年来,家庭服务业有了快速发展。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和全国妇联联合提供的《中国家政工体面劳动和促进就业——基本情况介绍》,中国约有2000万名家政工和60万所家政服务机构,家政从业人数居世界首位。约90%的家政工为女性,年龄在16岁到48岁之间,她们主要由教育程度较低的农民工以及城市的下岗工人组成。
全国总工会保障部副巡视员银玉清说,家政服务业是缓解就业矛盾、拓宽就业渠道、保障劳动者就业权益的重要途径,也是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生活服务需要。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家政服务的需求不断增长,家政工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中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
但是另一方面,银玉清强调说:中国家政服务业迅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家政工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权益法律法规不健全、家政市场管理混乱、家政工权益的维护机制缺席等方面的问题。
国际劳工组织和全国妇联提供的数据统计显示,广州和成都有超过50%、北京有27%的家政工人没有和家政服务机构或者雇主签订合同,有超过60%的家政工没有参加任何一种保险计划,这意味着,他们既不受《劳动法》保护,也难以通过民事诉讼来保障自己的权利。
同时,我国还没有法律规定家政工的工作条件。因为个人或家庭不符合用人单位的定义,这种工作被视为非正规就业,她们的工资、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无法获得保障。
按《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和有关司法解释,由于实行中介制或雇佣制家政服务公司的家政服务员与雇主之间的关系是雇佣关系,因此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更重要的是,当前家庭服务业监督保障机制和防风险机制不健全,在遇到重大意外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处理赔偿争议时也难以解决问题,有时只能诉诸法律程序,甚至在判决后也无法解决。
为何家政工难受劳动法保护
西南政法大学的副教授胡大武认为,家政工人与家政公司之间的关系被确定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这样进一步弱化了家政工人劳动权利保障水平。他认为,要制定专门的《家政工人权益保护法》,分步骤制定相关保护规则。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王建平律师认为,家政工连进入《劳动法》这个基准保障范围的权利都没有,通过个案的维权和少量的志愿者的服务,远远不能达到维护整个家政工群体权益的目的。
目前,家庭服务业处于小、散、弱的状态,具有一定规模的、实行规范化运作的家政服务公司是少数。多数家政服务公司走的是中介服务的路子。
家政工维权律师周威说,目前市场中绝大多数的家政服务关系是通过短平快的中介方式建立起来的,家政公司更多地是挂员工制之名,行中介之实。他认为,如果家政工以家政服务企业雇员身份提供家政服务,在家政工、家政公司、雇主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就会受到劳动法的保护。
那么,为什么没有人愿意选择这样的真正员工制的家政服务关系?
家政公司的理由是,这是个微利行业,如果实行劳动合同管理,就意味着家政公司必须为家政工额外负担除工资之外的社会保险,逻辑上可能还有住房公积金,总额几近工资的40%,这的确是一笔可观的成本,但企业是必须盈利的。周威说。
另一方面,家政工要求劳动保护等诉求的背后都有不可逾越的底线,那就是不能降低现有收入,因为他们有着谋生的基本需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谁又能保证家政公司不会将增加的成本转嫁给家政工群体呢?周威分析说。
由此,周威认为,并不是法律将家政工排除在劳动保护之外,而是我们的家政市场主体为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的引入附加了条件。这些被附加的条件归纳起来,无非是社会保险负担和培训投入等等,简言之就是成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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