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发包人有哪些主要义务
时间:2023-06-19 16:02:58 36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施工合同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和技术资料等;组织工程验收的义务;接受建设工程并且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等的义务。

一、合同截止时间是否为合同竣工日期

合同截止时间不是合同竣工日期。合同截止日期和合同竣工日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1、合同截止日期是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终止日期;

2、合同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按照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按照施工图纸和说明书及时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受建设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建设工程停工损失纠纷的处理方法具体有哪些

建设工程停工损失纠纷的处理方法:1、发包人未按约定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等造成的停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承包方未按合同约定办理工期顺延签证而造成的停工损失,承包方会要求发包方赔偿其停工、窝工损失。

三、发包人有什么权利义务

发包人的权利义务:

1、发包人可以随时检查作业进度和质量,而不妨碍承包人的正常运行;

2、发包人收到隐蔽工程检查通知后未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3、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和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验收;

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受建设工程;

5、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6、因施工人员原因造成施工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员在合理期限内免费修理或者返工;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中途停工、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因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搬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8、由于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信息不准确,或者未能按期限提供必要的勘察和设计工作条件,发包人应根据勘察人员和设计人员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加勘察、设计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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