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中的发包人有如下义务:1、要按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进行发包工作,不可将项目发给不具有资质的企业;2、提供必要的义务以保障承包人顺利进行工作,例如提供图纸,场地,技术资料等等;3、在承包人完成项目后,及时进行验收,若验收不合格,及时与承包人沟通;若验收合格,则及时付清尾款。
施工合同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有哪些?
(一)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按时支付工程款是发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如果发包人不支付工程款或者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属于违反了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经催告无效后解除合同。
(二)发包人未按规定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建筑材料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建设工程质量,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约定建筑材料的质量标准,但是不能低于国家的强制性标,国家性标准是关于质量要求的最低标准,如果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属于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经催告后仍未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行使解除权。
(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发包人的协助义务可能是非常重要的合同义务,并不能理解为协助义务是合同的次要义务。例如,发包人需要提供施工图纸的协助义务,如果发包人不履行有关协助义务,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因此,不履行协助义务很可能致使承包人无法进行行施工,可以认定为发包人没有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经承包人催告仍不履行的,承包人具有合同解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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