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施工人的责任主要是使工程的质量符合约定;如果质量经检验不合格的,则发包人可以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如果因此而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要承担违约责任。
一、工程质量返工后依然达不到标准怎么处理
工程质量返工后依然达不到标准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工程反索赔的法律依据
工程反索赔是指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的索赔。根据建设工程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于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不能按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监理人同意的延长工期竣工,或者由于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的,发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违约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三、合同约定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如何处理?
合同约定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处理如下:应当证明延误的原因不是自身原因造成的,否则应当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或者赔偿责任,承包人不应被动等待施工条件的恢复和放任损失的扩大,也不应只是口头报告或联系发包人,而应积极采取措施,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及时取得申请工期延误的签证,并及时收集其他造成工期延误的证据。工期延期又称为工程延误或进度延误,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任何一项或多项工作的实际完成日期迟于计划规定的完成日期,从而可能导致整个合同工期的延长,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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