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公司聘用刘某当经理,前10个月只签了经理责任书,后来才签订劳动合同。刘某辞职后起诉到法院,要求老东家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支付两倍工资差额。
日前,九龙坡区法院认为责任书不能视为劳动合同,判决支持了该请求。
一年签三份经理责任书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5月2日,58岁的刘某到重庆一家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与单位签了一份区域经理责任书。责任书载明,刘某担任区域经理,试用期两个月及工作职责、具体任务、薪资待遇。
去年2月19日前,刘某又与该公司签订过两份部门经理岗位责任书,随后担任公司技术部经理。
两个月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刘某担任公司技术部经理,期限为2013年4月10日至2014年4月9日。
今年1月23日,刘某辞职。不久,他将老东家起诉到九龙坡区法院,请求支付入职前10个月的两倍工资差额3万余元。
责任书不等同劳动合同
在法庭上,刘某称,从2012年5月到公司上班,到2013年3月,这10个月公司未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该公司应当支付两倍工资的差额。
公司辩称,与刘某签订的三份责任书,应视为劳动合同。既然有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就不应支付两倍工资差额。
对此,刘某称,三份责任书的内容都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规定,不能等同劳动合同。
九龙坡区法院一审认为,这三份责任书,内容主要是刘某担任经理职务的考核期限、考核内容及薪酬考核方式,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规定,因此不能视为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
经核算,日前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刘某3.4万元。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安宁律师表示,如果责任书里包含具备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就不违反劳动法。否则,就要赔偿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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