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
涉外知识产权诉讼一般属于涉外民事诉讼的范畴,《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特别规定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涉外知识产权是什么?
知识产权的涉外保护是指的在我们国内注册商标等等之类的知识产权业务只是针对于我们国内。到国外的话就不受保护了。比如你格力空调在国内注册了商标他们的产品出口美国或其他地方,那么格力这个商标在国外在了商标注册的话就会受到保护,如果没做给别人抢注了,那么你以后每经过抢注者的统一你的产品就不能出口到那个国家了。知识产权检索分很多种,国外的一些商标注册是需要检索,国内的专利也是需要检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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