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案件并不属于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归类到某一类特定的法院,比方说“被告住所地法院”、“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而集中管辖,指的是案件只能由某个具体而特定的法院管辖,比方说:在上海发生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技术类民事和行政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一、知识产权案件的级别管辖有哪些
1.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
(1)一般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该条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实践中,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指定,义乌、昆山、海淀人民法院审理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案件。
(2)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
(1)一般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的城市确定1-2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2)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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