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程序
时间:2023-05-08 08:55:15 38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法制办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移送有关部门。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维持、撤销、变更原行政行为的书面答复意见,并提交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逾期不答复的,不影响复议决定的作出。复议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查阅上述批复以及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但涉及保密的内容除外。

法制办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审理复议案件;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不予停止;法制办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发给复议通知书向有关部门报告停止执行,并通知申请人和第三人复议。对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后,依照下列规定作出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正确,事实清楚,(二)具体行政行为有程序缺陷的,决定有关部门予以纠正;(三)有关部门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的,(四)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决定由有关部门重新履行;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撤销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6。有相反证据的,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更为合理。撤销、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作出后,法律事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后续程序的书面建议。复议申请人可以在提出复议申请的同时提出申请。法制办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审理,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作出赔偿决定和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决定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但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的,经规定的审批程序后,可以延长期限,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和第三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天。行政复议决定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名义作出,复议决定加盖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专用章。此外,复议决定作出前,复议申请人可以撤回复议申请;撤回复议申请的,复议程序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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