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行政复议?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该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活动。
2、行政相对人对公安机关的哪些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答:
(1)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公安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认为公安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5)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公安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公安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6)申请公安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7)认为公安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3、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是多长时间?
答:一般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4、哪些人可以作为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即可作为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5、对广州市公安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哪些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答:(1)对广州市公安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广东省公安厅或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广州市公安局各区分局、县级市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各区分局、县级市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广州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3)对公安派出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所的公安分局(县级市局)申请行政复议。
6、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答:(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名称、职务;
(2)被申请人的名称;
(3)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4)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5)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7、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停止执行?
答: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8、行政复议的审查原则是什么?
答: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9、申请行政复议是否需要交纳费用?
答: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是不需要交钱的。
10、行政复议的审查期限有多长?
答: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11、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该如何处理?
答: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2、行政复议争议是否可以和解解决?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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