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期交付房屋导致解除合同的相关事宜如下所示:
首先,如置业者有意寻求解除合同之权利,必须先行履行催告义务。
其次,在经过催告之后,若开发商仍未能于三个月内完成房屋交付工作,那么购房者将自动获取合同解除资格。这也意味着,购房者决定解除合同的条件需满足以下三项要求:
第一,开发商确实存在逾期交付房屋的行为;
第二,经过正式的催告程序;
第三,在经过催告后的三个月之内,开发商仍然未能顺利交付房屋。
此外,经由置业者催告之日算起,三个月之后直至一年后的期限内,购房者均可再行通知开发商解除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解除权的有效期限为一整年。在此期间内,购房者有权随时向开发商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
然而,若超过一年的期限,购房者将永久失去解除合同的权利(除非因其他重大质量问题而解除合同)。
另外,若在购房者获得解除权之后,开发商再次催促购房者行使解除权,那么解除权的有效期限将会被缩减至三个月。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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