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延迟交付房屋的赔偿方面,通常会将违约金设置为每延迟一天就向买方支付买卖总价的万分之五作为赔偿金。在此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而提出减少,应当参照违约所带来的损失总额超过30%这一标准来适度调整;反之,若当事人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低,无法弥补其实际损失,则可以要求提升违约金的数额,但应以违约产生的具体损失作为参考依据。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