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疗期能休病假是否需要提供病假单?需要。应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即假条)为准,无病假条即无医疗期。理由是:
1、员工的病情或伤情是否到了需要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地步,只能由医院判断,这是医学专业问题。由单位来判断?显然对员工不公平,单位也无法判断。由员工来判断?同样不合适。那意味着,员工可以随时声称身体不舒服,而要求休假享受医疗期待遇。由司法机关来判断?同样不具备专业知识,而且等于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置于不打官司就无法解决医疗期争议的地步。中立的、有专业知识进行判断的,只能是医院。当然,如果员工在住院,显然是需要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
2、进一步,是否只要员工有证据表明身体患病即可享受医疗期?还是需要有医院的休假证明(即载有“休息一周”等类似表述的假条或诊断证明)才能享受医疗期?也只能是后者。理由:患病不等于“需要停止工作治病休息”。感冒、高血压、糖尿病、抑郁症、椎间盘突出甚至打呼噜、秃顶都是病,而且病情总在变化之中。如果只要患病就可以享受医疗期,即意味着:员工拿着任何休一天或两天的假条(那也能证明患病)就可享受3个月甚至24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的含义或特征包括统一的两个方面:
1、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
2、在该期限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受到限制。第2点容易引发的争议在于:医疗期内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大概有:协商解除;劳动者有严重过错;劳动者辞职;退休;用人单位清算、注销等几种情形。关于医疗期和普通病假的区别,有没有什么出台的明文规定?在人力资源管理操作实务中,患病员工管理和辞退是一项非常棘手的工作。一方面,劳动法对患病员工进行了特别的保护,就医疗期和病假工资等方面进行了特别规定;另一方面,国家和地方关于医疗期和病假工资方面的规定又并不统一,或制定年代相对久远,难以适应当前劳动人事管理的需要。那么,如何掌握病假员工管理的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在不违反法规政策规定和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的前提下,合理进行病假员工管理以避免用工成本的不必要增加,就成了广大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者非常紧迫的问题。特别是对于患病员工的工资管理及辞退管理,已经是劳动人事管理非常热点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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