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拖欠的工资需要多长时间?
时间:2023-05-07 16:10:25 37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讨回工资需要多长时间北京律师冯华华经常有一些农民工带着讨薪的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沮丧地来找我(大多包括加班工资)。看看这些法律文件,理由基本上是:申请人提出仲裁,由于拖欠工资已经超过60天的仲裁时间,。。。。。。决定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看来,仲裁员和法官的理解仍然是多样的。但有一个共同点: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我对仲裁时效的理解,结合一些司法实践:劳动法第82条规定,请求仲裁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是什么时候发生的

对这一问题的认识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往年审判实践中的普遍做法是参照一般民事案件的处理原则,即:,自当事人发现或者应当发现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内,第二阶段: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2006年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处理下列情形:<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日期”:(一)用人单位能够证明书面通知劳动者拒绝支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的日期为劳动争议发生的日期。(2)用人单位因解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未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劳动关系书面通知的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的日期为劳动争议发生的日期

(3)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的支付时间为劳动关系终止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的支付日期为劳动争议发生的日期。劳动者不能证明的,劳动关系终止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第二条规定:发生拖欠工资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在,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60日为由要求不予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非用人单位能证明劳动者此时已收到拒绝支付工资的书面通知,否则仲裁时效有了重大发展: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可以随时要求支付工资,不存在仲裁时效问题。劳动关系终止后,单位有承诺或者拒不支付工资通知书的,自收到承诺支付通知书之日起60日计算。没有承诺或者拒绝支付工资通知的,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以60天计算。

第三阶段,劳动法规定的仲裁时效延长至一年,起点与第二阶段基本相同,增加了中断和中止时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仲裁的期限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或另一方同意履行其义务。自中断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期限内申请仲裁的,仲裁期限中止。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仲裁时效期间自中止时效事由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此,自2008年5月1日起,劳动争议没有60天的仲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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