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制度是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有关工资支付、工资形式、工资标准、工资水平、转正定级、升级等构成的体系。主要形式有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有些国家除此外还实行各种形式的血汗工资制,我国的工资制度,采用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工资加奖励等形式。
工资等级制度是根据劳动或工作的复杂性、繁重性和责任大小划分等级,按等级规定工资标准的制度。规定着职工工资的主要部分,规定着地区间、产业间、企业间以及企业内部职工的工资关系。我国现行的工资等级制度有两种:
(1)工人的工资等级制度。主要区分工种之间和工种内部的劳动差别与工资差别,工、交、基本建设企业工人主要实行八级(或七级)工资制;
(2)
职员的工资等级制度。首先按照职员所担负的工作职务不同规定工资,其次,在同一职务内部再划分若干等级,规定几个工资标准,反映同职务内部职员的劳动差别。
工资等级制度从其工资标准的确定依据来划分,可分为能力工资制、工作工资制、结构(组合)工资制、年功工资制等四种类型。
1、能力工资制
能力工资是以劳动者本人的劳动技能(业务)水平确定工资标准,如技术等级工资制、职能工资制等。其特点是对人不对事。能力工资制的形式可以由各单位自己设计。
2、工作工资制
工作工资制是在评价工作(岗位、职务)的基础上确定工资标准的一种工资制度,如职务工资制、岗位工资制等。表面上看,工作工资似乎不是等级工资。但就一个企业(机关,事业)来说,各岗位(职务)是按劳动质量差别而排列顺序和规定水平不同的工资标准,所以就整体而言,其工资是分等级的。工作工资制的特点是对“事”不对“人”。
1)岗位工资制。
岗位工资制是按照工人在生产工作中的不同岗位的工作难易、技术业务复杂程度、责任大小、劳动繁重等条件确定工资标准的一种工资等级制度,它适用于专业化程度较高,分工较细、技术单一、工作对象比较固定的产业、工种。
2)职务工资制。
所谓职务工资制;就是根据职务(工种、岗位)的劳动特点与工作价值而决定工资标准的一种工资等级制度,也就是说它是主要依据工作本身的劳动质量来确定工资标准。具体讲,它是根据该职务对任职职工在文化、技能(业务、技术)、体质等方面的要求以及该职务本身的责任大小及劳动强度、劳动环境等因素来确定工资标准的一种工资等级制度。
3、组合工资制
组合工资制又称分解工资制或结构工资制,依据工资的各种职能,将构成工资标准的诸因素,分别规定工资额,再将各部分汇总,即为职工的工资标准。被分解的各部分工资既有其相对独立性,相互之间又有密切联系,并互相制约,形成一个有机的统一体。
(1)结构工资制。结构工资制就是依据工资的各种职能将其分为相应的几个组成部分,分别确定工资额的一种工资制度。
(2)职级工资制。建国以来,我国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先后经历了1956年和1985年两次大的改革。这两次工资制度改革,在当时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总结和吸收前两次工资制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机构改革和公务员制度的推行,对机关现行工资制度相应进行改革,建立起符合其自身特点的职务级别工资制度(以下简称职级工资制),以利于进一步调动机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4、年功工资制
年功工资即指年龄越大,工龄越长,则劳动熟练程度越高,功劳越大。所谓序列,即等级的意思。年功序列工资制就是按年龄和本单位的工龄来决定工资等级和工资标准的一种工资等级制度。具体办法是,职工新参加工作后,按其年龄和学历决定初始级别和资历(工龄)工资,以后随着年龄(本企业工龄)的增长每年增加一次工资。
年功工资是一种纯粹以劳动者为中心的工资制度。它的基本标志是逐年定期增资,职工的基本工资和增资与本人的工作能力和所担任的工作没有直接联系。因而使得青年职工同老年职工的工资矛盾较大,不能很好地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导致论资排历思想的蔓延,不利于鼓励中、青年职工努力上进,钻研技术业务。但是,它对于补偿职工过去的劳动贡献,保持平滑的年龄收入曲线(老年职工不致因年老体衰,贡献减少而降低收入过多),以及稳定职工队伍,增强凝聚力和促进企业文化建设等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在我国若单独实行这一制度,显然弊大于利,但若发挥其有利之处;作为工资等级制度中的子项,则是有必要借鉴和采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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