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导入:
小吴与某外贸公司签订了三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的前三天却被突然告知其要与其他人交接工作了,称公司与其的劳动合同将于三天后到期,期满后不再续签,小吴对此觉得公司不合理,其认为公司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其不续签劳动合同。但公司说劳动合同我们双方各执一份,小吴理当知道合同终止时间,所以无需提前告知。那么,企业没有提前告知其会不续签劳动合同,这样的做法是否合法?
二、案例分析:
1、不合法,理由如下:
(1)根据单位提前三天才通知终止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按照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将终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现在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前三十天通知,应当向支付延迟通知的赔偿金。
(2)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第二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此,对于企业没有提前通知员工不续签的,企业是不合法的,要赔偿员工延迟通知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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