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处罚标准
(一)行政责任
新《广告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广告代言人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也就意味着,明星收取的广告代言费越高,今后可能面临的处罚金额也就越大。
(二)民事责任
广告代言人在下列情况下应当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担连带的民事赔偿责任:
(1)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
(2)除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的。(第五十六条)。
从两个方面来看,其一,凡是涉及到与消费者生命健康相关的广告,如为虚假广告,则不论代言人本身有无主观上的过错,都应当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可以说,明星今后代言食品、化妆品和一些日用品广告风险重大,一旦此类广告被认定为虚假广告,受损害的消费者可以起诉要求明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明星倾家汤产的局面不是不能想见。其二,对于其他不涉及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广告,如被认定为虚假广告,以代言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明知或者应当知道)为条件,如果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广告为虚假的,则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标准
1、赔偿损失与范围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此规定可以看作是对虚假广告行为赔偿数额的明确规定。但是此种规定显然有不合理之出。
2、停止侵害
虚假广告行为是一种持续侵权行为,因而广告一旦被认定为虚假广告,则应该禁止继续发布。
3、返还财产、修理重作更换、支付违约金等其它方式
虚假广告的发布通常伴随着支付行为,不排除返还财产的适用。当受害人有特殊需要时,从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不应排除此种方式的适用。
三、认定虚假广告的标准
1、虚假广告,就是指广告内容是虚假的或者是容易引人误解的,一是指商品宣传的内容与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不符,另一就是指可能使宣传对象或受宣传影响的人对商品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联想,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的商品宣传。这类广告的内容往往夸大失实,语意模糊,令人误解。虚假广告行为在法律上表现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作为是指故意发布虚假广告;不作为就是广告发布者有义务说明或者警告,而不作为。
2、虚假广告一般应从两个方面认定:
(1)一是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本身是否客观、真实;
(2)二是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和服务所能达到的标准、效用、所使用的注册商标、获奖情况以及产品生产企业和服务提供单位等)是否真实。凡利用广告捏造事实,以并不存在的产品和服务进行欺诈宣传,或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均应认定为虚假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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