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言产品出问题明星该负责吗
代言的产品出现问题,明星需要为此负责吗明星代言的产品出现问题后,明星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需要根据下面两种情况来确定:1、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如果明星明知P2P平台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的情况仍然为其广告等宣传的,可能构成虚假广告罪,可能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也就是说,明星明知道代言的产品有非法行为或者可能是违法行为,仍然为其代言,则应该承担法律责任。(1)如果事实证明明星的代言确实有诱导和误导顾分,代言的明星应该要承担责任。(2)如果广告代言人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或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广告代言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还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2、不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形如果明星在代言该款产品时并不知道其存在虚假宣传或违法的,代言人是可以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并且他们不是专业人员,没有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当然也没有能力对代言的产品风险负责。...查看原文
2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行为的认定
问:就像有些明星抱怨的,明星是人不是神,不可能对各种产品知根知底,那么怎样判断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行为呢?答:要弄清什么是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行为,首先要界定清楚明星代言和虚假广告。代言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通常是指为企业或组织的赢利性或公益性目标而进行信息传播服务。而明星广告是指利用文艺界影、视、歌、剧和体育界的明星以及其他的社会名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电影等媒介,形象地介绍有关商品或劳务,普及有关商品和劳务的知识,提高商品知名度,扩大流通,指导消费,促进生产,活跃经济,方便人们生活的宣传。所谓虚假广告,一种情况是指商品宣传的内容与商品的客观事实不符,另一种情况是指可能使宣传对象或受宣传影响的人对商品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联想,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的商品宣传。这类广告的内容往往夸大失实,语意模糊,令人误解。总而言之,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即指明星利用自己的明星身份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为不法厂商进行虚假广告宣传,不负责任地对并不了解或从未用过的商品大加褒奖,从而误导消费者。具体表现为:明星没有亲身体验过就在广告中进行虚假宣传,或者即使体验过却夸大效果,诱导消费者购买,进而剥夺消费者知情权、损害消费者的权...查看原文
3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怎么处罚
一、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案例及相关法规2015年3月9日,上海市工商局对外宣布,台湾著名艺人小S(真名徐熙娣)代言的佳洁士双效炫白牙膏广告,因涉嫌虚假广告被罚603万。经调查,该广告突出表现的快速美白效果,是经过电脑特效处理,并非牙膏的实际使用效果,只用一天就能美白的广告词也纯属夸张捏造,已构成虚假广告。上海工商局对佳洁士公司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的罚款金额,刷新了监管部门对虚假广告处罚的记录。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小S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新《广告法》明令禁止的代言行为:(1)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第十六条、十八条)(2)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第三十八条)(3)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第三十八条)(4)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收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第三十八条)可见,今后明星不能代理药品、保健食品广告了,否则就是违法行为。于是乎,目前电视上充斥的大量药品和保健食品广告中将消失明星的身影,难怪有人说新《广告法》生效后明星收入将大幅降低。二、行政处...查看原文
4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处罚标准
一、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处罚标准(一)行政责任新《广告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广告代言人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也就意味着,明星收取的广告代言费越高,今后可能面临的处罚金额也就越大。(二)民事责任广告代言人在下列情况下应当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担连带的民事赔偿责任:(1)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2)除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的。(第五十六条)。从两个方面来看,其一,凡是涉及到与消费者生命健康相关的广告,如为虚假广告,则不论代言人本身有无主观上的过错,都应当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可以说,明星今后代言食品、化妆品和一些日用品广告风险重大,一旦此类广告被认定为虚假广告,受损害的消费者可以起诉要求明星承担连带赔...查看原文
5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
明星代言产品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末。随后,大街小巷、电视广播都能看到听到各类明星代言,但由此引发人们对明星广告的投诉也呈日渐上升趋势。特别是近几年,很多明星都和虚假广告产生了千丝万缕的联系,不少明星代言的广告涉嫌虚假宣传以及产品质量问题广遭非议。近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中首次引入广告荐证者的法律概念,明确了代言明星的法律责任。在分组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明星代言这一话题提出了更加详实的建议。任茂东委员认为,消费者往往是基于对荐证者的信任去购买他们所推荐、证明的商品和服务。消费者与商品、服务的生产者和提供者之间,对于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存在天然的不对称,荐证者,尤其是明星代言广告,利用的是一种名人效应和消费者的从众心理。如果不对荐证者的行为加以有效规范,那么久而久之,除了消费者身心与经济上受损外,虚假、不负责任的社会氛围就会慢慢形成,社会道德与风气也会随之变坏。既然叫荐证者,他们就应当对所推荐、证明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负责,而不能只拿钱、不承担责任。任茂东说。他对草案第58条的规定提出异议。他说,依此条款追究广告荐证者法律责任的前提是其明知或者应...查看原文
6产品代言人代言期满后的侵权责任问题
产品代言人和广告主的代言合约期满以后,广告主是否有权继续使用代言人在合约期内所拍摄的广告?如果有权使用,其代言行为仍然对消费者产生影响,那么若因期满之后的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失,消费者能否有权要求代言人承担连带侵权责任?笔者针对相关问题提出如下建议:第一,双方在合同中已经约定期满后广告主可以继续使用合同期内拍摄的广告,既然代言人在合同中明示同意,那么广告主当然有权使用,由此带来的侵权损害,代言人要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期满后能否使用合同期内所拍摄的广告,视为代言人签约行为本身就视为同意广告主使用其合同期内所拍的广告,由此带来的侵权损害,代言人要承担连带责任。这样不仅可以促进广告主和代言人在代言合同中尽量的明确相关事项的约定,也有利于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并防范虚假广告的产生。第三,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期满后广告主不得使用合同期内所拍摄的广告,但广告主违反约定而擅自继续使用,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缺乏代言人的真实代言行为,无法与由此带来的侵权损害形成因果关系,代言人不承担责任。第四,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期满后广告主不得使用合同期内所拍摄的广告,广告主也遵守约定没有继续使用,但是...查看原文
7我国对明星代言广告的规定
《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其中第38条第3款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至于虚假广告代言的行政责任,《广告法》第37条规定可以对虚假广告进行行政处罚的对象仅限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可见,《广告法》中的虚假广告的责任主体局限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广告代言人作为广告的表演者和重要参与者却被排除在责任主体范围之外。同样,现行的其它法律法规也未能对虚假广告代言的法律责任做作出明确规定。立法的缺失致使法律对此无法规制。我们在某些领域也出台了应对措施。2005年年底,国家广电总局出台了《中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职业道德准则》,其中规定,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不得将自己的名字、声音、形象用于任何带有商业目的的文章、图片及音像制品中。2006年又出台了最新政策,严禁名人做医药广告。据报道,明星助阵医疗药品广告涉嫌虚假宣传已...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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