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代言人和广告主的代言合约期满以后,广告主是否有权继续使用代言人在合约期内所拍摄的广告?如果有权使用,其代言行为仍然对消费者产生影响,那么若因期满之后的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失,消费者能否有权要求代言人承担连带侵权责任?笔者针对相关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双方在合同中已经约定期满后广告主可以继续使用合同期内拍摄的广告,既然代言人在合同中明示同意,那么广告主当然有权使用,由此带来的侵权损害,代言人要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期满后能否使用合同期内所拍摄的广告,视为代言人签约行为本身就视为同意广告主使用其合同期内所拍的广告,由此带来的侵权损害,代言人要承担连带责任。这样不仅可以促进广告主和代言人在代言合同中尽量的明确相关事项的约定,也有利于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并防范虚假广告的产生。
第三,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期满后广告主不得使用合同期内所拍摄的广告,但广告主违反约定而擅自继续使用,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缺乏代言人的真实代言行为,无法与由此带来的侵权损害形成因果关系,代言人不承担责任。
第四,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期满后广告主不得使用合同期内所拍摄的广告,广告主也遵守约定没有继续使用,但是消费者基于广告宣传期间对代言广告的印象而购买产品,在这种情况下,广告行为带来的影响已经超出代言人的预期,有预期才有行为选择,若让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则有违公平原则。所以,由此造成的侵权损害,代言人不承担责任。
一、广告代理合同与广告发布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广告代理合同与广告发布合同的主要区别就在于签定的主体不同:1、广告代理合同是广告主与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经营者于广告发布者之间就广告代理业务签定的合同;2、广告发布合同是广告发布者与广告经营者或广告主之间就广告发布业务签定的合同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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