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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处罚金的标准

2022-04-17 2,131人已浏览
  • 覃程律师

    覃程律师专职律师

    湖北五经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3,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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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罚金是一种附加刑的刑罚方式。就单位犯罪而言,对于单位的刑罚方式,就是判处单位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对于个人犯罪而言,根据行为人的犯罪情节并处或单处罚金。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走私犯罪等,对行为人除了判处有期徒刑等刑罚之外,还会并处罚金。对于部分金融犯罪,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洗钱罪等,对行为人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判处罚金的金额,应当根据行为人的犯罪情节决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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