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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已一个月,人民网调查显示,多数网友支持全面推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同时,也有不少网友对这个制度能否真正落实表示担忧。那么,全面推行带薪年休假,应该从何做起呢?
访谈嘉宾
曾湘泉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院长
郭军中华全国总工会民主管理部部长、中国劳动法学会副会长
唐钧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
劳资双方不平等,推行带薪年休假制度有难度
记者:您对《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有什么看法?
曾湘泉:简单地说,带薪年休假制度体现了人们对精神和文化的一种追求,是对劳动者身心的一种补偿,也是现代文明的一项具体内容。国家用法律的形式把它确立下来,体现了时代发展的要求。
郭军:草案把《劳动法》规定的带薪年休假制度向前推进了一步,也为推行这一制度提供了更多的法律根据,这有助于维护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调动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
记者:现在许多人都在担心,这一制度会不会得到很好地执行?带薪年休假会不会落空?
唐钧:我觉得这种担心并不是多余的。很多单位虽然已经明确了休假制度,但执行情况却不容乐观。一些企业职工和农民工,连双休日都不能保证,又何谈带薪年休假?
曾湘泉:在现有的经济发展水平,特别是目前劳动力仍是买方市场的情况下,劳动者休息权在社会上实际上并不平衡,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唐钧:是的。劳资双方不平等,劳动者与资本方谈判没有筹码。这样,落实带薪年休假就比较难了。比如,一个私企的打工者,因为带薪年休假的问题和老板对簿公堂,老板可能会补偿其相应损失,但明年这个老板一定不会再雇用这名打工者。职工因个人谋生需要或害怕失去工作,往往不敢维护自己的休息权益。
“工资福利待遇”、“日工资标准”界定不明确
记者:那么,我们能够采取什么样的努力,让带薪年休假落到实处,把好事办好?
郭军:首先,恐怕还是要在立法的操作性和相关配套措施上做好文章。现在的法律规定缺乏足够的强制性和操作性措施。一些单位或企业往往根据自己的“规定”办事,使得职工的带薪年休假往往成了一项“写在纸上的权利”。
现在,草案已经面向社会征求了意见。我个人感觉,草案中“工资福利待遇”、“日工资标准”等说法比较模糊,应该做出明确规定。各单位工资构成不一样,企业还有个绩效工资问题,这就使得带薪休假的补偿金存在很大的“弹性”,也给一些恶意规避法律的企业以可乘之机。
曾湘泉:另外,草案中“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中的“同一单位”概念也应明确。如果劳动者先后在母公司和子公司工作,是否应算同一单位?再比如,一位员工在A企业工作19年后再到B企业工作1年,那他在B企业是应该休假5天还是10天?
记者:除了明确草案细则,还有什么措施能保证职工带薪年休假落实吗?
郭军:有些单位之所以不实行带薪休假,不是因为他们不懂法,而是因为他们违法的机会成本太低。如果加大企业的违法成本,把日工资标准定得适当高些,并提高不安排休假应当支付劳动者的补偿金标准。这样提高了企业剥夺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的支付成本,企业自然会考虑这样做值不值得,有可能依照法律规定落实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如果违法成本足够高,企业会督促劳动者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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