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休假本是职工的权利,这不仅是有利于职工,从根本上说也是有利于企业的。然后,在理论上却是存在着很多的模糊认识,在实践中往往也不能得到很好的执行。
我国对带薪休假问题做了明确的法律规定。第一,1991年6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曾经做出过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卫生部等部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这个通知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提倡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保障职工的休息权利。
第二,1994年7月4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带薪年休假是我国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之一。
第三,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部颁发的文件也明确指出,在国务院未根据劳动法做出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之前,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1991年发布的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问题的通知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4年下发的《集体合同条例》中把职工带薪年休假问题,作为劳动标准中的一个协商的内容做出了规定。
虽然法律对带薪休假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实践中为什么不能得到执行呢?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从法律的角度看,劳动法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的规定存在着一定的模糊空间。法律在明确承认工作满一年的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权利的同时,却没有对职工带薪年休假办法做出具体的规定。以此使用人单位错误解读。实事求是地讲,在劳动法草案中曾经明确规定过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具体办法即工作满一年的职工每年享受七天带薪休假,每两年增加一天,最多不超过二十八天。这样的内容由于当时某种左倾思想的影响,即认为休假过多影响社会主义建设,而被搁置最终形成现行的第四十五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二,凡不愿意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其管理者尚不具备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基本素质。他们把劳动力视为一般的商品,在支付了既定的劳动力价格即工资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使用劳动力即象机器那样。这种实际上是依靠人海战术和时间战术提高经济效益理念。岂不知这样竭泽而渔所付出的代价是惨重的。那种过劳死以及民工荒实际上都是这种观念的必然结果。
第三,职工对此亦是一种麻木状态。法律明确规定了带薪年休假的权利,但是职工几乎都没有积极争取实现这项权利。有的职工甚至以为多劳多得,宁可少休假也得多赚点钱。在金钱的诱使下不惜透支自己的身体健康。这实际上也是对用人单位过度使用劳动力而不履行劳动法规定的职工带薪年休假的义务的违法行为的纵容。
因此,要确保带薪休假得到贯彻执行,应做好以下几个工作:
第一,政府必须认真对待这个问题。从国务院而言应当履行劳动法规定的义务即尽快制定行政法规,明确的是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具体办法。从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而言,一方面要对用人单位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促使其建立和完善本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对故意不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的用人单位给予严厉惩罚;另一方面,指导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中必须约定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内容,确保带薪年休假得到保障。
第二,提高用人单位管理者人力资源管理的素质。用人单位管理者首先需要懂得惜民力、善待之。实现职工的带薪年休假保障职工的休息权必将有助于更好地提高劳动生产率,实现经济效益战略目标。
第三,劳动者应清楚认识到带薪休假是自身的合法利益,要提高自身法律意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就应当与用人单位沟通清楚,明确自己的带薪休假权利。
第四,工会应当履行维权的职责保障职工的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地方工会可以督促政府尽快制定本地方的职工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联合劳动行政职能部门对用人单位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进行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进行集体协商,把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内容充分约定在集体合同中,督促和帮助用人单位建立和完善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且保障其有效执行。
总而言之,要想带薪休假得到落实,不仅要在法律层面得到支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也要有正确的法律认识,多方面配合实现带薪休假。这更有利于社会的发展,经济的发展,和企业自身的发展。
全文1.7千字,阅读预计需要6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