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
时间:2023-06-10 21:32:28 41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北京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要到相关部门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办理手续,具体办理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登记需要哪些材料及相关办理程序,请看本文详细介绍:

北京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办理结构:

北京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负责办理全市范围内军队房屋、武装警察部队房屋、保密房屋、部级干部房改房、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屋登记;区县建委(房管局)负责办理其他类房屋登记。

北京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办理程序:

(一)受理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初始登记提交: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房屋已竣工的证明、房屋测绘报告;

4、转移登记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5、变更登记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

6、注销登记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7、其他必要材料。

(二)审查

标准:符合《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的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详见《房屋登记规范(试行)》(京建权[2008]827号)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详见《房屋登记规范(试行)》(京建权[2008]827号)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符合标准的,记载于登记簿,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或有关证明。

对不符合标准的,制作《不予登记决定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不予登记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知识拓展:

国有土地有哪些?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土地即国家所有土地: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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