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3-06-10 16:16:53 33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各区县房地(土地)局、市局登记事务所: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使用土地管理问题的批复精神,加快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市局研究决定,对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土地登记自测图件不再进行技术审核,自测图件中的技术问题,由土地申请单位自行负责。

对于仅有房屋所有权证,而缺少土地权源证件的宗地,可由申请登记单位出具《土地权属来源说明函》(见附件),并经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认定、盖章。权属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土地权属来源的合法性,四至界址与自测图件是否相符,四邻认界是否有权属纠纷。对权源合法,界址清楚,四邻无争的宗地,即可登记发证。

附件:

土地权属来源说明函

______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

我单位座落于______区县______号的土地,是年通过____方式取得的,(根据土地来源方式,具体写法详见提纲)

该宗土地权属来源清楚,四邻无争议,土地使用权属我单位所有。请予登记发证。

今后如发生权属纠纷,由我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盖章)

上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注:土地使用者需是1984年2月以前使用的国有土地,符合城市规划有关规定并于1988年以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说明土地权属来源方式的提纲

土地取得方式一般有:征地、划拨用地、房屋买卖、房屋接收、房屋调拨、其它等。根据上述不同的土地来源方式进行说明的具体内容要求如下:

一、征地、划拨用地

应具体阐明宗地征(划拨)地时间、批准单位;建房时间、批准单位、经办人、建筑面积;在用地期间因单位或名称变更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属转移的沿革情况;用地现状与原征(划拨)地范围是否相符;房屋所有权证领取时间。

二、房屋买卖

由于房屋买卖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具体阐明买卖时间、批准单位、经办人;卖房单位、经办人、所卖房屋及土地情况;在使用期间因单位或名称变更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属转移的历史沿革情况;用地现状与所买房屋占地范围是否相符;房屋所有权证领取时间。

三、接收房屋

由于接收房产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宗地,应阐明接收的收据、接收的时间、接收单位、经办人、被接收单位、经办人;批准单位、规划等部门是否批准;在用地期间因单位或名称变更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属转移的历史沿革情况;用地现状与接收范围是否相符;房屋所有权证领取时间。

四、房屋调拨

通过房屋调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要阐明调拨时间、批准单位、调出单位、经办人、调入单位、经办人;在使用期间因单位或名称变更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属转移的历史沿革情况;用地现状与调拨房屋占地范围是否相符;房屋所有权证领取时间。

五、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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