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过继,收养人拟收养孩子须提供的材料:
1、收养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复印户口地址,如已生育子女须复印子女的户口簿).
2、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4、收养人常住地的区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5、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过继后孩子的户口怎样解决,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主要是民政局签发的收养手续了,还有收养关系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等。综上所述,子女过继如果是,有效的过继视为合法的事实收养,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从其他亲朋等个人家庭之间过继孩子的,需要有口头或书面过继协议,并需要到民政机构登记,如若不登记,则不构成合法的事实收养或成立继父母子女关系,在抚养教育、赡养扶助、财产继承等可能不受法律保护。总之,子女过继有时候是亲朋之间自愿发生的,民间称之为领养、抱一个孩子或立嗣等,所以,现实中很难说遵从了什么有效的法律协议,更谈不上登记确认了。如果发生抚养、继承等纠纷,还是需要根据情况,咨询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让他们帮助你排忧解难,要比自己实际操作强多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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