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商品房预售是一种新鲜事物,有关立法还不完善,一些开发商为了获取暴利,故意作虚假承诺,利用立法的漏洞损害购买方或其它人第三者的利益,预购方又处于明显弱势地位,导致商品房预售场的纠纷不断暴露。商品房预售纠纷主要有以下两大类:
(一)标的瑕疵纠纷。标的瑕疵在商品房预售纠纷中占有相当比例,常见的标的权利瑕疵问题和质量瑕疵问题。标的权利瑕疵主要是抵押问题和权利证书,已经交付并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如果仍存在抵押。质量瑕疵主要是指面积缩水、质量标准与宣传不一致甚至不符合正常使用或个别地方影响正常使用等。
(二)交付不能或不能如期交付纠纷。引起此类纠纷的原因具有多方面因素,有的因建房资金不到位,有的因预售方将已预售房屋转卖而引起等。
一、签订购房合同时必须注意什么事项
签订购房合同要注意以下事项:1、要确定开发商是否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查看合同是否明确约定房屋交付的条件以及逾期交房开发商应负的责任以及赔偿的违约金比例。3、仔细审查合同格式条款是否公平,是否明确规定了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4、明确房屋面积误差的处理结算办法,防止因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有差异而引起纠纷。5、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要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办理相关房产证、土地证等证据。
二、购房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三)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四)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五)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六)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购房人无法取得房屋;
(七)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八)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九)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
(十)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十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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