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权的分类可分为已发表的作品与未发表的作品。其中,已发表的作品就是指著作权人按著作权法规定的方式已公之于众的作品。反之就是未发表的作品。划分已发表和未发表作品的法律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已发表的作品是他人使用该作品的前提。假如一部作品尚未发表或部分尚未发表,他人对其未发表的作品或将作品未发表部分以改编、翻译复制等的方式使用就属侵权,即侵犯作者的发表权等人身权和财产权。
第二,保护期限不同。对公民的作品来说,不论作品是否发表,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法律就不再保护。对电影、电视、录像和摄影作品来说,作品何时发表则显得重要,因为这类作品的发表权和获得报酬的保护期是以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为截止日的。如果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著作权法将不再予以保护。
《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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