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权的分类可分为已发表的作品与未发表的作品。
其中,已发表的作品就是指著作权人按著作权法规定的方式已公之于众的作品。反之就是未发表的作品。发表的方式有出版、播放、展览、表演、讲演等。已发表的作品根据作者发表的时间为标准又可分为:作者生前发表的作品与作者死后发表的作品。以发表的地域为标准,
可分为:国内发表的作品与在国外发表的作品。以作品发表的程度不同为标准,又可分为整体(或全部)发表的作品与部分发表的作品等等。
一般情况下,作品发表与否只能由作品本人来决定。因为发表权属于人身权的内容。决定作品发表与否,何时发表,
以何种方式或在何地发表都应由作者本人决定。同时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即只要作品一旦以某种方式公之于众,该作品就成了发表的作品。
划分已发表和未发表作品的法律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已发表的作品是他人使用该作品的前提。假如一部作品尚未发表或部分尚未发表,
他人对其未发表的作品或将作品未发表部分以改编、翻译复制等的方式使用就属侵权,即侵犯作者的发表权等人身权和财产权。第二,保护期限不同。对公民的作品来说,
不论作品是否发表,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
法律就不再保护。对电影、电视、录像和摄影作品来说,作品何时发表则显得重要,因为这类作品的发表权和获得报酬的保护期是以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
日为截止日的。如果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著作权法将不再予以保护。这一点在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作了规定。第三,行使权利的主体不同。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
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的,作者死亡后五十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受遗赠人的,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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