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许可的几种类型
时间:2023-09-03 11:10:26 43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这段内容是一篇已经发表的作品的版权声明,其中提到需要支付费用,并且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侵犯著作权人的精神权利,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同时,在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中,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事先不需要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但是必须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一、此作品已发表。

二、您需要支付费用。三、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精神权利,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四、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除外。除此之外,在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中,虽然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事先不需要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但是必须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著 作 权 法 定 许 可 的 种 类

著作权法定许可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法定许可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 署名权许可: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时,可以在其作品上署上自己的姓名或者名称。

2. 发表权许可: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时,可以公开发表。

3. 复制权许可: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时,可以复制其作品。

4. 发行权许可: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时,可以发行其作品。

5. 翻译权许可: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时,可以翻译其作品。

6. 注释权许可: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时,可以对其作品进行注释。

以上是著作权法定许可的几种类型,根据不同的许可条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的不同权利。这些许可类型为著作权人提供了重要的权利保障,同时也为著作权的使用提供了更多的灵活性和创新空间。

总之,著作权法定许可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的权利。其中包括署名权许可、发表权许可、复制权许可、发行权许可、翻译权许可和注释权许可等几种类型。这些许可类型为著作权人提供了重要的权利保障,同时也为著作权的使用提供了更多的灵活性和创新空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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