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条款有效吗
时间:2023-03-21 22:03:09 20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依据《劳动法》第72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7条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的共同义务。《劳动合同法》第17条将社会保险列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既然是法定义务就意味着必须依法履行,否则将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法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无故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劳动法》第18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因此,劳动合同中关于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条款应当认定无效,而其余条款如果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然有效。对于劳动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无效,应当由劳动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予以认定。

一、不缴纳社保有什么后果

如果企业没有按照规定为员工按时缴纳社保,那么企业就要负上一定的行政责任。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公司不为员工交社保也会负上民事赔偿责任:公司要赔养老金等损失,因不交社保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单位没给交社保补偿标准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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