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殊情况下,如工会解散、企业破产、不可抗力的现象发生等,允许无过错的一方单方面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但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履行下列手续:
(1)工会解散,应提供会员大会的决议书副本;
(2)企业破产,应提供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书副本;
(3)因不可抗力的现象需要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应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
(4)因一方过错使原合同履行已毫无意义时,无过错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及时通知对方。相关知识:双方协议变更集体合同的程序双方协议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与集体合同的签订程序有某些相似的地方。即:
(1)一方提议,向对方说明需要变更或解除的理由;
(2)双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
(3)协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4)报登记机关备案。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建议或答复,应在集体合同规定或有关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居间合同具有哪些特征
1、居间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和诺成合同。居间合同成立的唯一依据是委托人和居间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居间合同的成立即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更不以任何标的物的交付为成立前提,因此,居间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和诺成合同。
2、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居间人为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媒介合同的订立,委托人则应向居间人支付报酬,因此,居间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值得注意的是,居间合同应当规定居间报酬,如果合同没有规定,但根据当时的情形,居间人不获得报酬即不予居间服务,应当推定委托人承诺向居间人支付报酬。但一般只有在居间人的活动达到委托人的目的时,即向委托人提供了订立合同的机会时,委托人才给付其报酬。’
3、居间活动主体的特殊性。是否任何公民或法人都可以成为居间人呢?关于这个问题仁-智互见。但学者们比较一致的观点是:法律应当对居间人的资格作出规定,只有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公民或法人才可以成为居间人:第一,具有相应的知识、能力、从业条件,从事商事居间的还必须经工商登记;第二,鉴于机关法人、领导干部等有特殊职权的人可以凭借或利用手中的权力和社会关系,从中牟利、孳生腐败,从而严重危害社会经济秩序,因此,掌握特殊职权的机关法人、领导干部不得从事居间活动。以上就是相关的变更程序介绍,对于当事人来说需要清楚其中有哪些程序,才能更好的进行办理。这也是实际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对于居间合同具有哪些特征,本文也有相关的介绍,做个了解也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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