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第一案“被悬浮”
时间:2023-06-08 16:54:23 6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昨日,武汉知识产权研究会负责人透露:被称为中国知识产权第一案的武汉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日本富士化水公司和美资甲电业公司专利侵权案,经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武汉乙胜诉已9个月,但案件仍未进入执行阶段,判决结果面临被悬浮的危险。

武汉乙是一家设立在东湖高新区的科技企业,是我国首家二氧化硫减排专业企业,专门从事海水法减排技术及产品的研发和制造,并在该领域拥有一系列自主知识产权。

1996年,美资甲公司获批,在福建漳州投资32亿美元建火电厂。该公司因购买的日本富士化水公司的镁法脱硫设备不能正常运作,转向武汉乙公司求助。在获得乙公司海水法脱硫技术后,甲公司脱硫设备得以正常运作。

电厂建成后,甲公司公然否认采用了乙公司的技术,宣称脱硫技术来源于富士化水公司。由于甲公司的歪曲,武汉乙竟然被要求必须得到日本富士化水公司的授权,才能参与国内市场投标。此举造成乙公司丧失数十亿元的脱硫市场订单。

2001年开始,乙公司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日本富士化水公司和美资甲电业公司专利侵权。经过漫长而复杂的行政和民事诉讼程序,2008年,双方最终将官司打到最高人民法院。

2009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经大合议庭审理,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富士化水、甲公司共同实施了侵犯乙公司专利权的行为,两被告必须在判决生效15日内赔偿乙公司经济损失5061.24万元。

这一判决的赔偿额是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中最高的,因而被媒体称为中国知识产权第一案。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年4月发布的《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中,将武汉乙公司获赔案件列为十大知识产权经典案例之一,评价该案对保护和推动所涉环保领域技术革新具有重要意义。

出现了一系列令人费解的事情。

乙公司向该案一审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指定给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今年3月31日南平市中院裁定,该案交由顺昌县法院执行。一项由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案件,竟神奇地交到县级法院执行,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郑教授直呼看不懂。

就在顺昌县法院开始执行程序的时候,乙公司突然收到一纸传真,被告知最高人民法院4月13日决定暂缓执行该判决3个月。7月15日,顺昌县法院通知乙公司,案件恢复执行。到了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再次决定暂缓执行该判决3个月。郑教授分析,最高人民法院两次暂缓执行决定,引用的法律依据不一致,后一个决定使用的法律依据是旧的法律规定,不符新法优先于旧法的司法常规。

郑教授指出,按照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最多只能暂停执行两次。他希望到11月6日相关法院恢复执行该案后,能公正执法,公平保护本国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知识产权,避免该案的判决结果被悬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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