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执行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恢复执行申请书;
2、执行依据,判决书、调解书等;
3、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结案文书;
4、申请执行人身份证明材料,如委托他人代为恢复执行的,需另外提交委托书、受托人身份材料;
5、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向业务综合组提交申请,申请恢复执行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
1、申请人及被执行人的实际居住(或工作)地址和联系方式。
2、被执行人可供执行或便于执行的新的财产线索。
(二)生效法律文书。
(三)中止执行裁定书或执行和解协议。
(四)当事人身份证明。
(五)原执行通知复印件。
(六)中止执行和执行和解未履行完毕的均应提交已实际执行到位或协议履行情况等证据材料;
(七)恢复执行案件审查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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