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号为135××××3970的大连李先生问:李某于2009年6月1日经笔试、面试、体检合格后,被某涂料公司录用,工种为车间涂料包装工,月工资2000元。由于李某对工作认真负责,积极肯干,成绩突出,2000年3月15日,经公司研究,派李某到上海某化工公司学习涂料配料加工技术,时间为3个月。学习期满后,公司安排李某担任生产经理,具体负责车间管理、配料、技术研发等。经双方协商一致,书面变更了劳动合同部分内容,主要有:原劳动合同期限由1年变更为3年,即自2009年6月1日至2012年5月30日,李某月工资变更为4000元。同时,双方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李某在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后,3年内不得到本县区域内的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期间,公司每月支付李某经济补偿1500元。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终止了劳动合同。此后双方一直履行竞业限制条款。前不久,李某从朋友处得知:劳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那么,他的竞业限制期限应至2014年5月30日结束。请问,是这样吗?
答:《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也就是说,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最长2年后,竞业限制人员即不受竞业限制协议的约束,可自由就业,自然也包括到与原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生产或者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涂料公司应与你及时终止竞业限制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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