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待遇不能因性别歧视而削减
时间:2023-09-08 12:50:14 21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分娩或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削减或降低其基本工资。如果用人单位违法扣除劳动者工资,劳动行政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则应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其加付赔偿金。因此,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分娩或哺乳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

在女职工怀孕、分娩或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削减或降低其基本工资。用人单位违法扣除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其加付赔偿金。

女 性 职 工 工 资 保 护 : 不 得 削 减 或 降 低 基 本 工 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歧视妇女。其中,第四款规定了女职工在劳动报酬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按性别歧视妇女。因此,女性职工的工资应当得到保护,不得削减或降低其基本工资。

这一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它保护了女性的基本权利,使得女性职工在劳动市场中能够享有与男性职工同等的机会和待遇。其次,它维护了社会公正和公平,有助于促进男女平等的发展。最后,它还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因为女性职工在劳动市场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她们的工资水平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

综上所述,女性职工工资保护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规定,它对于促进男女平等、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平以及促进经济发展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女性职工工资保护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规定,它保护了女性的基本权利,使得女性职工在劳动市场中能够享有与男性职工同等的机会和待遇。同时,它维护了社会公正和公平,有助于促进男女平等的发展,还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因此,我们应该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保护女性职工的工资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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