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基数计算,但约定的基数不能低于对应的职位的工资标准。在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有工会的或者职工代表的,可以在集体劳动合同中约定病假的工资计算基数,如没有工会的,则之间按照当前的工资的70%计算工资,单位不能随便扣职工工资。
职工病假待遇标准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伤残,除按规定比例发给职工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外,还应发给各项国家、省、市规定的各项生活补贴,如上述的病假待遇低于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与各项生活补贴之和(现为97.44元),原则上按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与各项生活补贴之和的标准发给。
职工病假工资支付标准:
六个月以内连续工龄不满二年60%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六个月以上,其救济费低于该企业平均工资的40%,应按平均工资40%发给,但不得高于本人工资和6个月内的病假工资。详见劳保条例第十三条、十八条。半日工作、半日休息、两个半天折合一天计算。超过六个月病假工龄不算,回企业工作前后工龄合并计算。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连续工龄已满二年不满四年70%
连续工龄已满四年不满六年80%
连续工龄已满六年不满八年90%
连续工龄已满八年及八年以上100%
六个月以上连续工龄不满一年40%
连续工龄已满一年不满三年50%
连续工龄已满三年及三年以上60%
病假工资计算须知:
1、对在12个月内病假累计不满6个月的职工,本年的病假工资,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简称月均工资)为基数,如超过上年度市属(县级市)职工月均工资,则以上年度市属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连续工龄不满5年,按45%发给,满5年不满10年,按50%发给;满10年不满20年,按55%发给;满20年及以上,按60%发给;获得各级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职工,按65%发给。享受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离休、退休待遇的职工,按70%发给。
2、对在12个月内病假累计满6个月及以下的职工,本年的疾病救济费,以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资总额为基数,如超过上年度市属职工月均工资,则以上年度市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国家规定门诊病假最多开几天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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