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7月1日起,河北省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350元调整到520元,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6元。这是河北省自1995年开始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来的第5次调整。
此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是河北省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的要求,对河北省2002年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的调整。此次调整的显著变化是适用范围扩大,首次把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纳入了适用范围;标准提高较多,将应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全部纳入了最低工资标准中,更利于体现劳动者应该享有的社会保障权益。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特别强调各用人单位和企业不能将最低工资标准替代本单位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加班工资等项目不得计入最低工资。并明确对违反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按所欠工资额的1到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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